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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在企业破产中的适用

徐健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摘要】《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有权行使破产撤销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亦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不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情况下,有权行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在此情况下,对于破产企业不当处分财产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前一年,但是也满足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超过一年,且没有超过破产企业处分财产五年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是否受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限制,是存有争议的。本文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是两者并行的撤销权,应当遵守各自的规定。当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而非《企业破产法》中破产撤销权的规定,所以《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应当准予适用。


关键字:破产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 破产法 合同法


问题的提出

在讨论问题之前,首先介绍一个实际案例。甲环保有限公司对乙材料有限公司投资7200万元,持有乙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15年7月,为了支持丙科技有限公司做大做强,甲环保有限公司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丙科技有限公司。甲环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该法定代表人投资的其他企业在丙科技有限公司中持有股权。1996年11月,甲环保有限公司被当地人民法院裁定破产。乙材料有限公司虽然账面上亏损,但是当地政府拟征收其房产和土地,潜在的价值较高。甲环保有限公司的某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要求管理人撤销该无偿转让的股权,但是管理人认为,转让时间已经超过了《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年期限,撤销无法律依据。债权人则提出诉讼,认为债权人发现无偿股权转让情况没有超过1年,且无偿转让也没有超过五年,要求判决撤销无偿股权转让,股权追回作为破产财产。在庭审中,甲环保有限公司管理人及丙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均认为转让已经超过了破产法规定的一年期限,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本案遂形成争议。这里涉及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冲突,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是否还有适用的余地?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上述撤销权形式时间的限制,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比较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不难发现两者的区别,两者是不同的撤销权,例如:1、破产撤销权并不要求当事人包括相对人的主观构成要件,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以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为撤销的前提。2、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管理人,仅在特殊情况下由其他人行使,对于管理人而言,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3、破产撤销权撤销的是全部处分行为,不以相关债权为限,而债权人撤销权以与债权相当。4、在期间方面也存在严格的区别。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而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撤销的处分行为应当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为了解决破产企业管理人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破产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做了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对比破产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特别是在期间的区别,在破产企业管理人不依法提出破产撤销权的情况下,由债权人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就会发现一个问题,如果破产企业不当充分财产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前一年,但是也满足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超过一年,且没有超过破产企业处分财产五年,在此情况下,是否还支持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破产企业不合理低价、无偿转让行为,正如本文所提出的案例中涉及到的问题。


三、处理的建议
对于此问题,我们认为,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破产撤销权有其特殊的条件,但是,并非排除债权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一旦债权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遵循的是合同法的规定,包括第七十五条行使期间的规定,而非《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独立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并非是代管理人行使权利,并非是代位权。
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角度而言,应当赋予债权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撤销权的目的,是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的,是破产立法无溯及主义的产物,目的在于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间内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单一债权人的利益,所追回的财产,应当由债权人按照清偿顺序公平清偿。

民法理论亦认为,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向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因此虽然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转得人)直接向其为财产交付,但不得就该交付物优先受偿。但在债权人直接受领财产返还的场合,因此对债务人负有返还义务,如果该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消,从而获得事实上优先受偿的效果。否则债权人要从受益返还的财产中受偿,仍然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而其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平等受偿。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获得受益人返还的财产应当遵循“入库规则”。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没有如同债权人代位权一样规定可以直接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亦应当遵守“入库规则”,在此意义上,与破产撤销权宗旨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均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是代位行使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所遵循的应当是《合同法》的规定,而不是《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是两种撤销权,其含义、条件等有诸多的不同。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但是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并非《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同时,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依据是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非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不属于代位行使破产管理人的债权,所以不受《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限制。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合同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对于超过破产受理之日起一年以上,但是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情形的,仍然应当准予债权人撤销破产企业做出的不当财产处分。

《企业破产法》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期限,是对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要求和条件,但是不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限制。合同法上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因为破产程序的启动而排除使用,其在破产程序中也具有适用的效力。司法解释既然规定了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出债权人撤销权,也就意味着行使期限的限制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而非《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虽然在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在此情况下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的表述为“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其中的“等”字,依据体系解释,应当属于债权人撤销权范围内的相关规定,自然应当包括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所以,只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符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的期限要求,应当支持债权人撤销破产企业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


当然,在一般债权人撤销权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人(受益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受益人返还的财产,应当按照“入库规则”处理。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获得的财产应当适用“入库规则”,且没有规定受益人将应当返还的财产直接返还给债权人,因此,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撤销后,受益人应当返还财产的,应当返还给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受益人对债权人并无返还义务,也不能满足《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抵销的规定,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所以债权人不得将受益人应当返还的财产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相互抵销,得以优先受偿。而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更加应当遵守“入库规则”,追回的财产应当纳入破产企业破产财产中,通过清算程序公平分配。
综上,我们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债权人撤销权,应当准予使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不受《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限制。在本案中,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要求撤销无偿股权转让协议,恢复工商登记,所恢复的股权应当作为甲环保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统一清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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