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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汇人快递】2023年第33期(总第782期)

一、 时讯
1、李强出席第二十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式并致辞
国务院总理李强9月17日上午在广西南宁出席第二十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开幕式并致辞。柬埔寨首相洪玛奈、老挝总理宋赛、马来西亚总理安瓦尔、越南总理范明政、印度尼西亚副总统马鲁夫、泰国副总理兼商业部长普坦、东盟秘书长高金洪,以及中国、东盟等国家和地区工商界代表等约1200人出席。
李强表示,中国-东盟博览会创办20年来见证了双方关系的不断发展。我们坚持团结自强、合作共赢、胸怀天下,中国东盟关系已成为亚太区域合作中最成功和最具活力的典范,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动例证。
李强强调,中国和东盟关系的良好局面来之不易,凝结着各方的共同努力,当中有其本质的内核和贯穿始终的主线,这就是习近平主席精辟概括的“亲、诚、惠、容”四个字。这四个字既是中国周边外交方针的基本取向,也是睦邻友好的相处之道,更是我们共创美好未来的重要法宝。我们要在践行这四个字上下更大功夫,努力营造有利于发展繁荣、和平安宁的良好环境,使各国发展更好惠及周边国家、造福地区人民。
一是更好地践行“亲”字,进一步深化感情交融。中方愿同东盟扩大文化、旅游、培训、青年等领域合作,不断增进人民相知相亲。二是更好地践行“诚”字,进一步夯实信任根基。中方愿同东盟各国一道,重信守诺开展各领域合作。中国将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努力打造让各国投资者安心放心舒心的良好营商环境。三是更好地践行“惠”字,进一步拉紧利益纽带。中方愿扩大进口东盟国家优势特色产品,不断提升地区互联互通水平,构建更加稳定、畅通、基于比较优势的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四是更好地践行“容”字,进一步扩展开放胸襟。中方坚定支持以东盟为中心的区域合作架构,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各国发展战略更好对接,持续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与会东盟国家领导人在致辞中表示,东盟国家高度赞赏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亲诚惠容理念,以及中国为促进地区和平与繁荣作出的重要贡献,愿和中方加强合作,进一步开放市场,加强互联互通和相互依存,持续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增强供应链韧性,反对保护主义和贸易投资政治化,携手应对粮食安全和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新法速递
(一)税务、金融专题.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公告》具体内容:(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8)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9)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10)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公告》内容:(1)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行政专题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金规〔2023〕5号
《通知》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二是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减少5%。三是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四是引导保险公司支持科技创新。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赋值为0.4。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2、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两大任务。一是切实保护公民个人网络合法权益。要求各地网信部门把握举报受理重点内容和重点领域;建立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快速处置通道,从严处置首发、首转、多发、煽动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账号;加强特殊群体网络合法权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二是切实维护企业网络合法权益。要求开设线上涉企举报专区,健全举报查证机制,强化举报政策指导,重点受理处置侵害企业及企业家名誉的虚假不实信息、违法网站和账号,优化网上营商环境,支持各类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网信部门优化举报服务,完善制度规范,统一研判标准,强化技术支撑,健全处置机制,满足广大网民多层次多样化举报需求。要求各地网信部门压紧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指导属地网站平台完善分级分类处置举措,建立“限时加私”“争议标签”等工作机制,提升处置效果;严格督导检查,加大惩处力度。
 
(三)司法实务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法〔2023〕154号
《通知》内容:(1)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即《授权决定》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施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试点省(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受理的四类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继续审理;已经收取材料但尚未登记立案的,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退回相关材料。
(3)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依法继续办理。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上述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申请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4)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科学研判试点结束后本院及辖区法院案件数量结构变化情况,及时健全相关工作程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审判机构职能划分,做好相关政策变化对外释明告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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